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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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言詞辯論
( 111年06月22日)
第 122 條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