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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言詞辯論 ( 111年06月22日)
第 125-2 條
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

行政法院因司法事務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