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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 111年06月22日)
第 177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