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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行政法院 第 一 節 管轄 ( 111年06月22日)
第 18 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