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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 111年06月22日)
第 183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