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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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 111年06月22日)
第 184 條
除有前條第三項之裁定外,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視為撤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