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 111年06月22日)
第 185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自該期日起,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