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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六 節 裁判 ( 111年06月22日)
第 189 條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