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六 節 裁判 ( 111年06月22日)
第 203 條
公法上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為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因防止或免除公益上顯然重大之損害,亦得為前項之聲請。

前二項規定,於因公法上其他原因發生之財產上給付,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