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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六 節 裁判 ( 111年06月22日)
第 208 條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