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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八 節 調解 ( 111年06月22日)
第 228-4 條
行政法院應將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資格、任期、聘任、解任、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第一項之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