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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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二 章 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263-1 條
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