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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行政訴訟事件 ( 111年06月22日)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