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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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當事人 第 二 節 選定當事人
( 111年06月22日)
第 33 條
被選定人非得全體之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但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各人非必須合一確定,經原選定人之同意,就其訴之一部為撤回或和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