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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當事人 第 二 節 選定當事人 ( 111年06月22日)
第 35 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社員,就一定之法律關係,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為公共利益提起訴訟。

前項規定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前二項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文書證之。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社團法人或第二項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