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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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當事人 第 五 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 111年06月22日)
第 51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