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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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當事人 第 五 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 111年06月22日)
第 55 條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
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