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1年06月22日)
第 62 條
送達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