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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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1年06月22日)
第 62 條
送達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