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1年06月22日)
第 65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