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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1年06月22日)
第 68 條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行政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