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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1年06月22日)
第 74 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