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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1年06月22日)
第 77 條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