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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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1年06月22日)
第 81 條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