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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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訴訟卷宗
( 111年06月22日)
第 95 條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行政法院應保存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準用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