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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四 節 訴訟卷宗 ( 111年06月22日)
第 97 條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