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訴訟費用 ( 111年06月22日)
第 98 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