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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 109年06月10日)
第 16 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