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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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25 條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時,應全部移送;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者,由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各主管機關分別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