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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33 條
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
一、律師。
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