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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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44 條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