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5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懲戒法庭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