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61 條
判決書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該管主管機關。

前項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第一項判決書,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