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61 條
判決書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該管主管機關。
前項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第一項判決書,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