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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65 條
當事人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懲戒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