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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66 條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
三、懲戒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辯護、代理或代表。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