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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70 條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原懲戒法庭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懲戒法庭。

原懲戒法庭送交訴訟卷宗於懲戒法庭第二審,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