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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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72 條
上訴不合法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懲戒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