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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74 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