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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77 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