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77 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