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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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79 條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
二、原判決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