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82 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除本節別有規定外,第一節之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