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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五 章 執行 ( 109年06月10日)
第 97 條
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自懲戒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