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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 111年06月22日)
第 17 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關於防杜濫訴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施行後,於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行政法院之事件,於該審級終結前,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