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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 104年07月01日)
第 14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法之扶助規定亦適用之:
一、合法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
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
三、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
四、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曾因同一事實受基金會扶助。
五、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對於他人曾因同一事實受基金會扶助後死亡,依中華民國法律得行使權利。
六、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對於他人因職業災害死亡,依中華民國法律得行使權利。
七、其他經基金會決議。

前項之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