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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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 104年07月01日)
第 16 條
基金會得按經費狀況,依事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施行範圍。
前項施行範圍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