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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 104年07月01日)
第 18 條
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律扶助之種類。
二、全部或部分扶助。
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
四、扶助之理由。
五、扶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