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律扶助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7月01日)
第 2 條
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