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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 104年07月01日)
第 22 條
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法律扶助:
一、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
二、死亡或行蹤不明。
三、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四、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
五、對扶助律師為重大侮辱行為。
六、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依前項規定終止前,除第二款之情形外,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