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律扶助法   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 104年07月01日)
第 23 條
基金會得遴選律師辦理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經遴選之律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律師之遴選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為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基金會得約聘專職律師;其約聘標準、期間、薪資、派案、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管理考核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為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基金會得與律師(律師事務所)簽約;其簽約標準、期間、報酬、派案、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