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律扶助法   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 104年07月01日)
第 26 條
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

扶助律師經指派辦理法律扶助事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

扶助律師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送評鑑;情節重大者,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

有關扶助律師評鑑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