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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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 104年07月01日)
第 26 條
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
扶助律師經指派辦理法律扶助事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
扶助律師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送評鑑;情節重大者,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
有關扶助律師評鑑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