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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 三 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 104年07月01日)
第 27 條
扶助律師之酬金及必要費用,由基金會給付之。

酬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每一審級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十五至五十個基數。
二、偵查程序之代理或辯護,二至三十五個基數。
三、調解、和解之代理或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前二款之代理、辯護或輔佐者,二至十五個基數。
四、法律諮詢,一至五個基數。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依其性質,準用前四款規定。